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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GSP对医药冷库建造的规定,药品阴凉库的温度不得高于20℃,温度应控制在 45%~ 75%之间,因此,需在阴凉处储存的药品均应存放于该温、湿度条件下的药品阴凉库内,这是药品经营企业实现科学化、规范化管理的需要。
但是,由于大多数药品在这样温、湿度的药品阴凉库条件下储存,对药品的质量都是更为合适的、可靠的,不易发生质量的变化,因此,一些生产厂家便不依据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和客观条件的许可,擅自将自己生产的药品在外包装上打印“阴凉处储存或凉处储存”的字样。
这样一来,需阴凉储存的药品品种越来越多, 显得十分混乱,也使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难以把握。特别是药品经营企业在SGP认证期间,如有一个需阴凉处储存的药品未进入药品阴凉库储存,就不能通过GSP认证或被取消药品经营资格,其危害程度可想而知。
但是,由于大多数药品在这样温、湿度的药品阴凉库条件下储存,对药品的质量都是更为合适的、可靠的,不易发生质量的变化,因此,一些生产厂家便不依据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和客观条件的许可,擅自将自己生产的药品在外包装上打印“阴凉处储存或凉处储存”的字样。
这样一来,需阴凉储存的药品品种越来越多, 显得十分混乱,也使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难以把握。特别是药品经营企业在SGP认证期间,如有一个需阴凉处储存的药品未进入药品阴凉库储存,就不能通过GSP认证或被取消药品经营资格,其危害程度可想而知。
药品经营企业在判断哪些药品品种应该在药品阴凉库储存时,应该以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为准,而不应以生产厂家自定的或在药品外包装上打印的字样为依据,后者只能作为参考。对于国家药品标准上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类条件下储存的药品, 一般按常温条件储存即可。 至于有些国家药品标准规定在 15℃或25℃ 储存的药品,在实际工作中,可选择就低不就高的储存条件予以储存;同时,由于药品对储存温湿度条件的要求是相对而言的,而不是绝对的,因此,也不必在药品阴凉库内再去设置一个能适合15℃或25℃条件的药品存放空间,而只需将这类药品置于药品阴凉库储存即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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